上海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30号甲510室。
法定代表人沈建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梦君,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苏福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执行董事。
上海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海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600000元,如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承担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海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之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353元,由双方各半负担。权利人上海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60267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60267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842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
2.2020年2月11日、3月5日、5月13日、6月19日、7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查询反馈,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未实际冻结到款项。至车辆管理部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根据查询反馈情况,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镇××路南侧、金枫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上述不动产上设定有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表示,因上述不动产价值较大,该地块上设定有八千余万元大额抵押,而本案标的较小,故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置。如另案中处置,本案可依法受偿。
4.经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个案件未有效执结,债务数额较大。
5.经至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7.2020年8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及系列案件。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高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的机动车及本案中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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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