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4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上海三菱电梯特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育兴路恒生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城建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上海三菱电梯特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城建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莞市上海三菱电梯特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城建工程管理局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莞市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