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瑞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欧瑞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2民初5305号
原告:喻品见,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山东欧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开元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喻品见诉被告山东欧瑞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喻品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品见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品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由原告喻品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