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613号
原告:北京枋垣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85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枋垣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枋垣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枋垣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枋垣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 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