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柏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614号 原告:上海柏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1区2015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柏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柏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柏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柏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 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