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82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398279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1656161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龙盛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5790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2021)桂1023民初4796号、479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我院已强制扣划总计1722364.76元,已发放本案申请人;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案剩余债务短期内无法执行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82执1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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