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市百脑汇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02民初730号
原告泉州市百脑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脑汇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达公司”)、福建省鑫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黄进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百脑汇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依法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第四条“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佩芳
书记员  蔡森森 速录员  黄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