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茂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茂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5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石井社区望牛岗菜场金牛路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47126H。

法定代表人:吴和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珈锋,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静英,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观南路26号(部位:C6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92134749。

法定代表人:吴烈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9021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2020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在执行笔录中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对上述和解协议内容予以认可。另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253元已依法予以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执行费已上缴国库,依法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广东**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