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5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石井社区望牛岗菜场金牛路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47126H。
法定代表人:吴和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珈锋,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静英,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观南路26号(部位:C6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92134749。
法定代表人:吴烈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9021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2020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在执行笔录中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对上述和解协议内容予以认可。另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253元已依法予以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执行费已上缴国库,依法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广东**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