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茂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瑞茂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中石油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84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号厂内第*幢自编2C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92134749。
法定代表人吴烈军。
被执行人肇庆市中石油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建设四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573384040。
法定代表人朱毅飞。
广东**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中石油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284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肇庆市中石油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4428.50元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以2854428.5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从2016年5月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2354428.5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房管、国土、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肇庆市中石油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肇庆市中石油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284执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红基
人民审判员  潘瑞连
人民审判员  莫健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