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2949号之一
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85631T。
法定代表人:周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木,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501XH。
法定代表人:袁文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9元,减半收取5600元,保全费4219元,均由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天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杜鹃
书记员杨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