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江**。
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
申请执行人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作出(2019)宁裁字第11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扬州市××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宁裁字第1124号调解书一案,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驷
审判员 姚 江
审判员 阮 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