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985号
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85631T),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木,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2426902517),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丁加忠。
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晓旻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俊驰
书 记 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