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12号
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91320115667385631T。
法定代表人:周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木,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
法定代表人:陈中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55140。
负责人:张雨雷,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华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