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2民初278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木,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丰党,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峡县人民医院,住所河南省西峡县健康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闫金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海,男,该院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集团)、西峡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西峡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五建集团和西峡医院共同支付拖欠的货款545521.26元及赔偿截止2020年11月22日的利息75555.89元,另支付从2020年11月23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建集团和西峡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日,西峡医院(甲方)、五建集团(乙方)同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丙方)订立了《购货合同》,约定五建集团、西峡医院为涉案医院整体迁建工程Ⅱ标段急诊楼项目建设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购买钢质医用门、防火门等等。合同约定了如下主要相关内容:1.1工程名称:西峡医院整体迁建工程Ⅱ标段急诊楼项目;1.2工程地点: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白羽北路与北小河路交叉口;3.费用价格:3.1合同暂估价款2624317.26元;4.结算及付款方式:4.1货款支付:4.1.1丙方统计的门规格经甲、乙方确定后7日内支付30%(系指总价)的预付款,丙方按甲、乙方要求开始分批次供货,供货及安装进度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准;4.1.2门框安装完毕经甲方、乙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付至本批次总货款的70%(系指总价),全部安装完毕经甲方、乙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安装完毕后一周内如甲方、乙方和监理不组织验收就视同验收合格)14日内付至95%,余5%的质保金待甲方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一次付清(属丙方保修范围发生的费用需在预留质保金中扣除);4.1.3乙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付款,甲方保证无条件按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直接支付丙方工程款;4.3支付方式:电汇和支票,本合同中所有款项均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汇款至丙方指定账户;5.交(提)货地点、方式:5.1交货地点:西峡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急诊楼各楼层相应位置;6.供货时间:6.1供货时间:第一批图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三方约定分批次交付;7.质量、环保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7.1质量、环保标准:丙方提供的产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和本合同的约定;7.2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质量保修期为产品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满贰年。合同并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详见证据一《购货合同》一份。合同经各方签章生效后,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完毕了相应的义务,涉案工程早已于2018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交付西峡医院使用,详见证据二新闻图片打印件1页。涉案的货物交货安装完毕后被告一直怠于进行验收确认,在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多次催促之下,直到涉案工程2018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交付西峡医院使用后的2019年9月2日,五建集团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确认了共计使用了957樘,面积2123.4平方米的确认单,详见证据三《确认单》1页。根据发货事实和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经核算涉案货物货款总价为1962816.26元。经查,截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止,累计付款1417295元,尚欠货款545521.26元,且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在此前曾经数次向五建集团、西峡医院追讨无果。按照合同约定对照被告实际付款的事实,截止2020年11月22日利息损失为75555.89元,详见证据四《财务数据统计表》和《利息损失分段计算明细及说明》各1页。以上事实有合同、统计表、验收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马斯德克金属公司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五建集团、西峡医院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给马斯德克金属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西峡医院承诺代为承担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承担约定代五建集团付款的责任。
五建集团辩称,第一、五建集团和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均认可供货合同和钢质门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962816.26元,五建集团已经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支付的合同总款项为1417295元。第二、依据三方签订的《购货合同》,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与五建集团签订的《材料供货合同》,五建集团与南京马斯德克室内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斯德克装饰公司)签订的《钢质门安装服务合同》的明确约定,合同总价款的60%为供货合同款项,合同总价款的40%为安装服务费用。是故,五建集团应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支付的合同购货款为1177689.756元。第三、因钢质门的安装工作是在2019年9月份完工的,依据《材料供货合同》、《钢质门安装服务合同》、《材料供货合同》的规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质保期满后退还5%的质保金98140.8元(1962816.26×5%),因合同约定该质保金应在材料款中扣除,故对该款项应从马斯德克金属公司的应收货款中扣除。第四、依据合同约定,五建集团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多支付的货款为239606元,该款项应返还给五建集团,质保金98140.8元也应予返还。第五、就本案而言,五建集团支付给马斯德克金属公司的货款已经超出了合同的约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马斯德克金属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多支付的款项及质保金应责令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及时返还给五建集团。第六、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及马斯德克装饰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与五建集团签订了《配合费协议》,依据该协议,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和马斯德克装饰公司应共同向五建集团支付78513元(1962816.26×4%),但依据《购货合同》、《钢质门安装服务合同》、《配合费协议》的内容,结合合同目的性应由马斯德克装饰公司支付该笔费用。由此也可以看出,即使五建集团仍欠有部分货款,其应由马斯德克装饰公司主张才符合合同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起诉主体,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在作为独立法人的马斯德克装饰公司没有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基础上对五建集团提起诉讼,属于起诉主体错误。
西峡医院辩称,签订的是三方合同,西峡医院对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五建集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向五建集团返还多支付的货款239606元、质保金98140.8元,共计337746.8元;2.反诉费由马斯德克金属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在本案中经五建集团与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核对证据和打款流水,发现五建集团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多支付货款239606元,应扣的质保金98140.8元未予扣除,故依法提起反诉。
马斯德克金属公司辩称,在反诉之前,马斯德克装饰公司已经将涉案的债权依法进行了债权转让,并通知了五建集团和西峡医院,马斯德克装饰公司已经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另工商登记资料证据显示马斯德克装饰公司与马斯德克金属公司系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在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间,安装费的发票也是由马斯德克金属公司直接开具的,五建集团接受发票并予以抵扣,说明安装费的结算主体进行了变更。因此反诉请求不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
一、西峡医院(甲方、需方)、五建集团(乙方、总承包方)与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丙方、供方)签订《购货合同》,载明:1.1工程名称:西峡县人民医院整体迁建Ⅱ标段急诊楼项目;1.2工程地点: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白羽北路与北小河路交叉口;1.3合同标的:甲级、乙级钢质隔热防火门供货及安装,钢质医用门、木纹色钢制医用门供货及安装;2.承包方式:丙方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丙方所用所有材料均由其自行提供,甲、乙方不提供任何材料)、包工用具、包自身租房费用和水电费用、包安全防护用品等的形式进行承包(乙方仅提供垂直运输施工电梯和电源接头);3.1合同暂估价款:2624317.26元;4.1.1丙方统计的门规格经甲、乙方确定后7日内支付30%(系指总价)的预付款,丙方按甲、乙方要求开始分批次供货,供货及安装进度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准;4.1.2门框安装完毕经甲方、乙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付至本批次总货款的70%(系指总价),全部安装完毕经甲方、乙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安装完毕后一周内如甲方、乙方和监理不组织验收就视同验收合格)14日内付至95%,余5%的质保金待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一次付清(属丙方保修范围发生的费用需在预留质保金中扣除);4.1.3乙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付款,甲方保证无条件按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直接支付丙方工程款;4.3支付方式:电汇和支票本合同中所有款项均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汇款至丙方以下指定账户:合同总价的60%(丙方提供材料发票)账户名称: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宁东麒路支行账号:45×××45,合同总价的40%(门框安装完毕后付款,丙方提供安装服务发票,需要另外签订安装服务合同以便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票)账户名称:南京马斯德克室内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宁东麒路支行账号:47×××54,丙方先提供材料发票,待提供至合同总价的60%后,剩余费用提供安装服务发票;5.1交货地点:西峡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急诊楼各楼层相应位置;5.2交货方式:丙方以各楼层相应位置安装好的成品进行交验,自成品安装后、交验前的所有工作内容均由其自行负责;7.2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质量保修期为产品安装完毕交付甲方使用后满贰年等内容。
二、2018年1月23日,五建集团(甲方、需方)与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乙方、供方)签订《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材料供货合同》(以下简称《材料供货合同》),载明:因西峡县人民医院整体迁建Ⅱ标段急诊楼项目工程需要,甲方向乙方采购甲级、乙级钢质隔热防火门、钢质医用门、木纹色医用门;总合计金额1574596.16元;2.1货款支付:乙方统计的门规格经甲方确定后7日内支付30%(系指总价)的预付款,乙方按甲方要求开始分批次供货,供货及安装进度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准,门框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本批次总货款的70%(系指总价),全部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安装完毕一周内如甲方不组织验收就视同验收合格)14日内付至95%,最后剩余结算金额(材料+安装费用)的5%质保金待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一次付清(属乙方保修范围发生的费用需在预留质保金中扣除);2.4支付方式:本合同中所有款项均由甲方汇款至乙方以下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宁东麒路支行,账号:45×××45;5.2.1质量保修期为产品安装完毕交钥匙之日起二年等内容。
三、2018年1月23日,五建集团(甲方、需方)与马斯德克装饰公司(乙方、供货方)签订《南京马斯德克室内装饰安装有限公司钢质门安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安装服务合同》),载明:就西峡县人民医院整体迁建Ⅱ标段急诊楼项目工程之用的钢质门安装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本合同金额暂估1049721.1元;乙方统计的门规格经甲方确定后7日内支付30%(系指总价)的预付款,乙方按甲方要求开始分批次供货,供货及安装进度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准,门框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本批次总安装款的70%(系指总价),全部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安装完毕一周内如甲方不组织验收就视同验收合格)14日内付清安装款(质保金算在材料款中);账户名称:南京马斯德克室内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宁东麒路支行,账号:47×××54;质保期为交钥匙之日起24个月等内容。
四、开具发票及款项支付情况:1.2018年2月2日,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向五建集团出具8张发票,累计金额787295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载明为“*金属制品*钢质门”,五建集团于2018年2月11日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2.2019年1月29日,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向五建集团出具3张发票,累计金额33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载明为“*金属制品*钢质门”,五建集团于2019年2月1日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3.2020年1月10日,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向五建集团出具3张发票,累计金额3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载明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五建集团于2020年1月21日、1月23日分两笔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综上,五建集团共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支付了1417295元。
五、2018年11月3日,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向五建集团移交钥匙532套。2019年5月28日,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向五建集团移交钥匙310套。
六、2019年9月19日,西峡医院整体搬迁工程门急诊医技综合楼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七、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五建集团和西峡医院均认可案涉工程包含材料供货和安装服务在内应支付的总价款为1962816.26元。
诉讼中,关于三方签订《购货合同》的时间(合同落款处有“12.18”字样),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主张为2018年1月2日,五建公司主张为2017年12月16日之前,西峡医院陈述不知道。
诉讼中,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主张马斯德克装饰公司已经将其享有的对五建集团、西峡医院的债权转让给了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并已经通知了债务人五建集团、西峡医院。为此提交马斯德克装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2021年1月24日向五建集团、西峡医院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物流信息。五建集团、西峡医院对此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债权转让发生在本案第一次法庭审理结束以后,转让的债权是上述《安装服务合同》中马斯德克装饰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安装服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西峡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故对该债权转让涉及的债权本案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行解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西峡医院、五建集团与马斯德克金属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后,马斯德克金属公司、马斯德克装饰公司又于2018年1月23日分别与五建集团签订《材料供货合同》、《安装服务合同》,该两份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574596.16元、1049721.1元基本是按照《购货合同》“合同暂估价款:2624317.26元”的60%、40%的比例确定的,结合《购货合同》中有关“合同总价的60%(丙方提供材料发票)”、“合同总价的40%(门框安装完毕后付款,丙方提供安装服务发票,需要另外签订安装服务合同以便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票)”,可以看出《材料供货合同》及《安装服务合同》系对《购货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替代原合同,且合同变更仅对已变更部分发生效力,对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合同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因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与马斯德克装饰公司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与五建集团签订的《材料供货合同》涉及的款项五建集团已经超额支付,故对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有关五建集团、西峡医院支付剩余款项的本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变更后的合同,马斯德克金属公司与五建集团为《材料供货合同》的相对方,双方针对《材料供货合同》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均认可包含材料供货和安装服务在内应支付的总价款为1962816.26元,根据《材料供货合同》价款为总价款60%的比例计算,五建公司依据《材料供货合同》应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支付的价款为1177689.8元(1962816.26×60%)。五建集团现已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支付了1417295元,故五建集团要求马斯德克金属公司返还多支付款项的反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为239605.2元(1417295-1177689.8),五建集团该项请求中多出的0.8元,不予支持。《材料供货合同》中约定“最后剩余结算金额(材料+安装费用)的5%质保金待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一次性付清”,三方均未举证证明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依据交接钥匙的时间,本院认定最后一批钥匙的交接时间2019年5月28日为交付使用之日,五建集团主张尚有部分钥匙未交接,未提交证据,不予采信。依据该交付使用时间,五建集团应向马斯德克金属公司支付5%质保金的时间点为2019年5月28日起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该期限尚未届满,五建集团虽有权暂不支付该笔质保金,但其已经支付,现要求退回该笔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五建集团要求马斯德克金属公司向其返还已支付的质保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多支付的货款239605.2元;
三、驳回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过高和其他部分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均由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83元(已减半收取),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447元,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