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9170号
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85631T。
法定代表人:周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木,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2021年4月28日,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马斯德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少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江一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