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0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新行初字第13号
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
法定代表人段成毅,该工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保定市莲池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任东梅,农民,****妻子。
委托代理人任东海,阜平县人寿保险公司职工。
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不服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1日对***作出的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B14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第三人在本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就第三人***死亡补偿事宜达成协调意见,原告一次性补偿第三人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金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