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21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铁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散心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有部分财产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剩余标的额314098元及利息、执行费1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