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等与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5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初字第1206号
原告***,男。
被告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朝阳小区5号楼1单元2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申,总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房义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崔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