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6814号
原告:***,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
被告: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