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21执2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易波,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聊城市森信建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铁塔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款项。阳谷县工商局、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3140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已经执行99175.05元,执行费150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立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