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02执1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申,总经理。
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