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商初字第570号之一
原告***,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阿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铁塔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案外人***提供担保,依法查封案外人***名下鲁P×××××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案外人***名下鲁P×××××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向国秀
人民陪审员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