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数字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3162号

原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甸区唐海路西侧,社会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1302307314135466。

法定代表人:刘玉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新,男,1963年12月17日生,住唐山市**甸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市**甸区人民政府数字中心,住所地唐海镇垦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300002219623。

***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甸区人民政府数字中心(电子政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计1421元。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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