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3162号
原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甸区唐海路西侧,社会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1302307314135466。
法定代表人:刘玉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新,男,1963年12月17日生,住唐山市**甸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市**甸区人民政府数字中心,住所地唐海镇垦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300002219623。
***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甸区人民政府数字中心(电子政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计1421元。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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