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92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执行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74-1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海县,已于2017年6月23日死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0785.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42元、执行费988元,合计73515.83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392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