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远明建材销售中心与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远明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222-11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远明建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丽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0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上诉人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兰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庆
速录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