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836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正源果蔬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申请人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正源果蔬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正源果蔬加工有限公司12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以河北鑫诺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正源果蔬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国庆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