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华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麻城市华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麻城市盐田河镇蔡家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西畈村商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004559XF。
法定代表人:王乾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艳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麻城市盐田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城市盐田河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盐田河镇***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81ME18561273。
法定代表人:蔡先如,该社区负责人。
麻城市华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麻城市盐田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城市盐田河镇***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鄂1181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支付下欠工程款949164元及相应利息(以9491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执行中查明:截止2021年6月10日,被执行人麻城市盐田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城市盐田河镇***村村民委员会)已分期分批向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30725元。就下欠的工程款81843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达成了分期分批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麻城市盐田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城市盐田河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23日前支付8万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2年1月29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3年1月18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4年2月7日前结清下欠工程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该项债务的财政解困资金到位,则优先支付上述款项。
2021年7月22日,被执行人麻城市盐田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城市盐田河镇***村村民委员会)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工程款8万元。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华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鄂1181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