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3民初335号
原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集镇1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原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因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做出的余人社保伤认字(2016)第5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本院立案后,立案案号为(2017)赣0723行初5号,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本案要以该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作为审理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