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1民初8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住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开发区香港工业园经三路西北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7月10日,汉族,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