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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民初614号之一
原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经三路西北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4880Q。
法定代表人:张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叶杰,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E10地块乾盛T1公馆(二期)16#楼(航站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H99M1P。
法定代表人:何忠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瑞仓,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英,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赣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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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826元,减半收取为386913元,由原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勉励
审 判 员 蔡启霞
审 判 员 王阿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苏 悦
代理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