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3民初73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持金,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经三路西北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981161044880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余县蓝天实验幼儿园,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梅国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余县蓝天实验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7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