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3民初7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叶坪乡叶坪村圳背小组,身份证号码:362102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持金,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经三路西北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981161044880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余县蓝天实验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赣0723民初73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0000元,期限为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华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