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财保173号
申请人: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碧江中学正门对面马路坤洲大道1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谭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衡,广东衡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倚琳,广东衡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中路168号嘉盈楼A座603、604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
申请人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1264.5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5月12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佛仲字第381号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移交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申请人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周海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