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东县凯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执565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中路168号嘉盈楼A座603604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
委托代理人:何广辉,广东定稳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慧敏,广东定稳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惠东县凯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百丘田。
法定代表人:曾少珍。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凯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3民初8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惠东县凯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84万元及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7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惠东县凯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3100000元,以上款项扣除执行费80400元,剩余13019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323执56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彬雄
审判员  周凤珠
审判员  杨光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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