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9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中路168号嘉盈楼A座603、604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关于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4690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8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78.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网络查询、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朱贵明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区铖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