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威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终2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威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新津小区华泰苑第6幢101房。
法定代表人:刘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纯庚,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韶峰,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中路168号嘉盈楼A座603、604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赣,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丽标,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泉塘六片新村东畔围一横巷6号。
原审第三人:韶关学院。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廖益,该学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韦,该学院职工。
上诉人韶关市威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原审被告吴丽标、原审第三人韶关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韶关学院将韶关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工程发包给恒昌公司,韶关学院为发包人,恒昌公司为总承包人。现威宇公司主张其自恒昌公司处分包了案涉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提供了其与恒昌公司签订的《韶关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书》,结合威宇公司二审提交的现场工程签证单、证人姜锋、魏初贵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恒昌公司向威宇公司及威宇公司所组织的工人发放工资的情况,可以反映案涉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系威宇公司组织工人施工。而恒昌公司主张存在案外人对案涉工程水电工程进行施工,其提供的恒昌公司向武江区润祥水电安装经营部网上转账的《广发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所涉款项性质为货款,而非工程款,结合恒昌公司自行提交的项目借款明细(恒昌借出)第60项记载的该笔款项用途为“借款”,本院认为恒昌公司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存在除威宇公司之外的案外人施工的情况。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反映案涉水电安装工程由威宇公司施工的可信度更高,基于此,因一审法院在一审期间仅围绕威宇公司是否系案涉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行审查,并未组织双方对案涉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进行结算,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由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自行结算,则应向当事人释明是否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案涉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韶关市威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6.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小华
审判员  凌永芳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