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琛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04民初18号 原告:韶关市琛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花果山南侧原水产厂鱼塘市耕进商贸城D区26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中路168号***A座603、6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韶关学院,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学院教师。 原告韶关市琛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韶关学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韶关市琛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韶关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韶关市琛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70000元及逾期利息21112.8元(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以上共计391112.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韶关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工程(以下称“韶关学院公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告承包韶关学院公寓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的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该工程总造价3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以包工、包料、包消防验收合格的方式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的安装是***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原告与本案无关;二、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次诉讼行为可以代表***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是不适格的主体,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诉请;三、被告没有拖欠任何工程款,案涉工程被告是总承包方,***是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总价为17606736.6元,至今被告只收到学院案涉工程款总数为13763885.12元,而被告为涉案工程代付、垫付了人工费、材料费等暂计14512368.81元,至此被告认为已垫付748483.69元(14512368.81元-13763885.12元),不拖欠工程款;四、原告所谓的消防工程安装合同是无效合同。综上,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就此足以由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韶关学院述称,一、被告答辩说我方拖欠其工程款不属实。被告存在违法分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四川农民工***,***也有在浈江法院起诉且案件已上诉至中院。被告拖欠其工资,导致其聚众到我校行政楼闹事,我校被迫垫付工资,被告承诺由我方垫付的工资会在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利息给我方。工程做完后,被告在结算中也承认我方已付13763885.32元,在扣除垫付的工资及应支付的利息后,我方已经不欠被告工程款了。二、这是单纯的消防器材安装,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9月29日,第三人韶关学院(发包人)与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韶关学院将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新***管村韶塘路八公里的韶关××层××公寓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2018年3月20日,原告韶关市琛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乙方)和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韶关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工程的消防项目任务承包给乙方施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37万元(含税金),承包范围是该工程的消火栓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灭火器及图纸和清单内注明的消防设备设施。该合同第五条约定:“1、消防安装工程完工,甲方须在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第一笔进度款;2、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后,办理验收手续移交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7%,剩余的3%在竣工备案后一年后支付,不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韶关市浈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8年6月6日对涉案工程的消防设计依法核发备案凭证。2020年5月21日,涉案工程消防项目竣工并经被告、广东鸿海建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等单位验收合格。2020年6月29日,韶关学院对涉案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韶关学院使用。因被告未支付涉案工程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韶关市琛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以及法庭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欠工程款37万元,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韶关市浈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等证据证明,被告则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且未拖欠原告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涉案消防工程项目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合同》,涉案消防工程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37万元的事实,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37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第五条约定:“1、消防安装工程完工,甲方须在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第一笔进度款;2、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后,办理验收手续移交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7%,剩余的3%在竣工备案后一年后支付,不计算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涉案消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是2020年5月21日,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6月29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计算基数不对,从2020年6月29日起应以工程款3589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6月28日;自2021年6月29日起,以工程款37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韶关市琛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29日起,以工程款3589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6月28日;自2021年6月29日起,以工程款37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琛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6.69元,由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晓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钟 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