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终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男,汉族,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绍华,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润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晗,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德公司)因与上诉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津古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1.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案审理期间,河津古建公司否认与天津大德公司之间签订过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对合同上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备案印鉴及报案材料加以证明。天津大德公司依据案涉合同主张权利,但无法提供代表河津古建公司签订该合同的签约人的姓名及身份,此举明显有悖常理,据此,在案涉合同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下,一审判决直接认定合同成立欠妥;2.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经查,本案审理期间,天津大德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资料均无法体现河津古建公司曾作为合同相对方参与案涉喷泉工程,前期工程款亦非河津古建公司账户直接支付,且天津大德公司在二审中明确承认已支付的工程款中未扣除合同约定的2%的管理费用,以上事实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内容明显不符,据此,在未查明案涉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直接判令河津古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欠妥;3.关于临猗县涑水公园建设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经查,该证据系天津大德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提交,未经庭审质证,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判决依据该证据直接认定案涉总包工程款已全部支付河津古建公司明显不当。综上,本案重审时,应重点查明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及合同主体,依法公正裁判,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74元、上诉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席少君
审判员 林学武
审判员 梅智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