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3233号之一
原告***,男,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绍华,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涛,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栾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