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3233号之一
原告***,男,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绍华,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涛,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栾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