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谊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路西侧芥园道不锈钢城G排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万科花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谊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073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3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