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9121号
原告:杭州摇头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塘区吾角商业中心2-9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区北辰科技园万科花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摇头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摇头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1元,由原告杭州摇头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