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5民初3103号
原告:重庆创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3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228120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农业银行办公大楼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95895740H。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重庆创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重庆创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