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1970号
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玉马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创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313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阳县清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双江望江大道1026号。
法定代表人毕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创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阳县清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