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24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京华窑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京华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建洲,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松善,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钱长见,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爱芳,女,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遂军,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
关于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京华窑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京华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松善、***、钱长见、陈爱芳、陈遂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2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7月2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告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郑州京华窑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到庭报告财产,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他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纳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8月17日进行人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张松善名下房产,拍卖款共4123853元,已返还申请人4050533元,为被执行人张松善保留住房补助73320元;
申请人代理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工作人员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0年8月1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050533元。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永鸿
审  判  员  孟灵军
审  判  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执  行  员  柴红旺
书记员(代)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