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99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5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OGP34L。
负责人:闫勇莉,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袁庄乡姚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53484D。
法定代表人刘允轩,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324474141。
法定代表人巴鸿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82262062A。
法定代表人宋青山,经理。
被执行人新密四季同达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82262062A。
法定代表人范鹏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晓莉,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张松善,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范建洲,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关于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新密四季同达生态园有限公司、范晓莉、张松善、***、范建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豫0191民初19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2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3月1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