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河南京达利华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恢27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126号。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京达利华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齐辉钢材城1号。
法定代表人*金风。
被执行人:河南京华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工贸园区扬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风,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栋梁,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申请执行河南京达利华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河南京华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栋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河南京达利华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河南京华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栋梁、***、***、***经过财产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
审判员*峥
审判员周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