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1171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紫荆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
法定代表人*鸿运。
被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任健均,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卿,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诉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任建均、**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9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贷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39156.56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6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任健均、**卿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任建均、**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任建均、**卿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任建均、**卿高消费;4、传统查控内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豫(2017)豫0105执11716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