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5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3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3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京华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工贸园区扬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河南京华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8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但上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余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