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11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金风,女,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金风、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3执14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楚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