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2652号之一
原告: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77739256Q。
法定代表人:冯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建国、陆颖,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告:嘉兴景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祥中村一组(干泾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69126694XE。
法定代表人:李进。
被告:李进,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景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4070元,由原告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金良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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